贺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潗旭胜与***、河南贺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8民初6419号 原告***,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委托代理人***、**会(实习),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被告河南贺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南***大道卫华世纪城5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72655727X。 被告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工业园(彩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7564387693P。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河南贺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4元,减半收取897元,由***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