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728民初3876号
原告**,男,1980年08月16日生,汉族,住长垣县蒲西区。
原告**,男,1979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长垣县。
原告***,男,1985年7月14日生,汉族,住长垣县。
原告***,男,1987年7月21日生,汉族,住长垣县。
原告***,女,198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长垣县蒲西区。
原告***,男,1974年9月3日生,汉族,住长垣县蒲西区。
原告阔建伟,男,1969年5月18日生,汉族,住长垣县蒲东区。
原告**,男,1985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长垣县。
原告***,女,1984年4月29日生,汉族,住长垣县蒲东区。
被告河南贺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长垣宏力大道卫华世纪城5号楼13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72655727X。
委托代理人**,男,1989年8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长华,长垣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垣华之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长垣县南蒲办事处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580305061P。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县,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垣卫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长垣县卫华大道西段(原****西路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99314676X。
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197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长垣县蒲西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阔建伟、**、***诉被告河南贺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长垣华之尚置业有限公司、长垣卫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阔建伟、**、***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阔建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阔建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阔建伟、**、***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