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与河南贺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728民初3876号 原告**,男,1980年08月16日生,汉族,住长垣县蒲西区。 原告**,男,1979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长垣县。 原告***,男,1985年7月14日生,汉族,住长垣县。 原告***,男,1987年7月21日生,汉族,住长垣县。 原告***,女,198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长垣县蒲西区。 原告***,男,1974年9月3日生,汉族,住长垣县蒲西区。 原告阔建伟,男,1969年5月18日生,汉族,住长垣县蒲东区。 原告**,男,1985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长垣县。 原告***,女,1984年4月29日生,汉族,住长垣县蒲东区。 被告河南贺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长垣宏力大道卫华世纪城5号楼13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72655727X。 委托代理人**,男,1989年8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长华,长垣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垣华之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长垣县南蒲办事处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580305061P。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县,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垣卫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长垣县卫华大道西段(原****西路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99314676X。 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197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长垣县蒲西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阔建伟、**、***诉被告河南贺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长垣华之尚置业有限公司、长垣卫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阔建伟、**、***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阔建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阔建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阔建伟、**、***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