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贺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昊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宁0104民初11893号 原告:贺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南***大道卫华世纪城5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昊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在水一方B区20号楼3**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贺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贺丰电力公司)与被告***昊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昊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丰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昊晟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贺丰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7400元、退货运费2167元,共计19567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应返还货款占用期间的利息539.12元(以174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自2021年9月10日计算至2022年6月30日);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起诉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资金占用利息(以174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18日,原告自被告处购买防火涂料,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防火涂料,总价为82720元,该价格含胶含运费,被告以物流运输方式运至原告指定交货地点,运费由被告支付。合同签订后,2021年6月15日,原告按照合同向被告支付了货款,原告收到货物后发现该部分货物存在被告发错部分的货物,该货物原告未开封使用,后经双方协商,被告应退还原告货款17400元,后原告将该货物退还被告,被告应退还原告货款并承担2167元运费,故原告诉至法院。 鑫昊晟公司未做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6月12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32吨防火涂料,单价为每吨2585元,合同总价为82720元(此价格含胶含运费);被告以物流运输方式运至原告指定交货地点,运费由被告支付,运输途中责任由被告负责;原告向被告付清货款后,被告在2个工作日内发货;双方还对货物验收、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21年6月1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82720元,被告向原告开具了65322.95元的增值税发票。原告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被告发错部分货物,其通过微信与被告沟通,2021年9月9日,被告工作人员***认可收到原告退回的编织袋198袋、胶19桶,原告称退还原告17400元即可,2021年9月10日,***微信回复原告***排转账。原告因退回货物支付运费2167元,后被告未向原告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防火涂料并向被告支付货款,故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原因向原告发错部分货物,被告同意退款,且双方在《购销合同》中约定运费由被告负担,现被告未到庭对是否重新发货或退还货款事宜进行说明,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7400元及运费2167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收到原告退回的货物后,应及时退还货款,被告未及时退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参照2021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确定被告向原告支付17400元自2021年9月10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的利息539.59元(17400元×3.85%÷365天×294天),现原告主张539.1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并按年利率3.7%支付17400元自2022年7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鑫昊晟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昊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贺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7400元、利息539.12元,共计17939.12元,并按年利率3.7%支付17400元自2022年7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元,由被告***昊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娜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履行告知书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