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11民初2602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11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本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6月12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本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矿业大学,住所地本市大学路**中国矿业大学南湖校区。
法定代表人宋学锋,该大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矿业大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计2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管婷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魏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