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

某某晨曦与中国矿业大学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311民初775号
原告:****,男,200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矿业大学,住所地徐州市南郊翟山。
法定代表人:宋学锋,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世同,*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矿业大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矿业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况世同、朱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99454.54元、护理费266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20元、营养费6194元、交通费6000元,合计253508.54元,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待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再行主张。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2日下午17时许,原告与同学***等四人在参加完所在学校徐州财经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组织的暑期叉车培训班后,因天气炎热前往被告游泳馆游泳,每人门票10元。原告自游泳池边的跳台跃入池中时,因水位较低,致使原告触到泳池底部,颈椎、胸椎等多处受伤。原告被同去游泳的同学送至徐州市中心医院治疗。原告被诊断为多处脊椎骨骨折并有压迫脊神经的情况。2018年8月25日,原告遵医嘱被转入康复科治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原告认为,原告通过购买门票至被告处游泳,原被告形成服务合同关系。事发地点水深不够,致使原告跃水触底受伤,被告存在过错。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等也能够证明游泳馆负责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中国矿业大学辩称,被告对原告受伤表示同情,但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1.被告主体错误。被告校内的游泳馆为体育学院的训练场馆,平时不对外开放。被告于暑期时将游泳馆出租给本校教师古强,双方签订使用协议。古强对校内职工及学生售票,并不对外经营。事发时游泳馆为古强经营,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2.原告应对自己受伤承担全部责任。游泳馆墙壁上均张贴禁止跳水的标示,馆内有高音喇叭反复播放严禁跳水、打闹的口号,水池边也标示水深1.3米,原告通行人员也以水浅为由劝阻原告。原告年满17周岁,应当对周围环境有充分认知。但原告仍然一意孤行,直接采取空翻动作跳水,造成损害。3.游泳馆经营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水深1.3米仅供游泳使用。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10日,被告以其下属总务部运动场馆管理办公室的名义与该校教师古强签订《中国矿业大学运动场馆使用协议》,约定古强以5000元的价格有偿使用被告位于文昌的游泳馆,使用期间自2018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
2018年6月22日,古强通过中国银行向被告交纳5000元。
2018年7月12日,原告与另外三名同学至上述游泳馆购票后游泳。期间,原告跳入游泳池后受伤。
2019年1月21日,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
庭审中,被告陈述:被告所有的羽毛球场馆、网球场馆等运动场馆均对外出租,统一议价,故存在先签订使用协议后签订议价记录的情形;被告自2013年起将涉案游泳馆租与古强使用;游泳馆所需水电及聘用安全员投入较大,该部分费用由古强自行承担,故被告仅向古强收取5000元费用。
本院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主张违约赔偿或者依法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本案中,原告主张原被告存在合同关系、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受伤、原告有权以消费者身份向被告主张权利。对此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中国矿业大学运动场馆使用协议》及银行交易记录能够证明,在原告受伤时,被告已将涉案游泳馆交与他人有偿使用和管理,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被告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于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收集、提供证据的期限较长,致使本院为查明案件事实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对被告中国矿业大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70元,由原告****负担835元,被告中国矿业大学负担8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道富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