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8民初63566号
原告:***,女,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村民,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京保(***之子),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矿业大学,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南郊翟山。
法定代表人:宋学锋,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离退休工作处副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矿业大学(以下简称矿业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池京保、**,被告矿业大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确认我与矿业大学之间自2007年8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矿业大学支付我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万元;3、2007年8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235315.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9985.2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与矿业大学之间2007年8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首先,我与矿业大学存在隶属关系,我受到矿业大学管理和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我的工作内容是矿业大学安排指定的,矿业大学对我的保洁工作有明确的安排。我除了完成保洁工作外,还要按照矿业大学要求完成其他的工作内容。我提交的工资表能够充分证实矿业大学向我支付工资的情况,其中2007年至2009年工资抬头记载为京西一楼临时工工资表。临时工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被法律所认可。京西一楼隶属于矿业大学,京西一楼综合办公室是矿业大学的下设部门。之后年份工资标题为“京西一楼临时用工劳务费”、“劳务发放表”,这种变化并不能改变矿业大学支付我的款项实为工资的性质。2018年7月13日,矿业大学向我出具的工资资料汇总说明可以看出其认可向我交付的系工资资料。矿业大学主要业务为教学,但其正常运行离不开物业部门的支持。物业部门是矿业大学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我从事的保洁工作隶属于物业部门。“辞退通知书”中体现我与矿业大学之间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我在矿业大学工作将近11年,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我作为保洁员,工作性质为每天必须打扫卫生,无论节假日。我提交的录音证据中,矿业大学的管理人员认可我全年无休的事实,这足以证明我加班的主张,矿业大学应向我支付2007年8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费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矿业大学无正当理由,违法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综上,我不同意京海劳人仲字[2018]第13078号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法院。
矿业大学辩称,***与我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是京西一楼业主委员会招聘的,负责垃圾清扫和楼道卫生的保洁工作,其与京西一楼存在劳务关系。京西一楼是我单位为离退休职工安排的居住楼,京西一楼的所有物业事宜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和处理。京西一楼物业管理办公室原系业主委员会自行成立,与我单位无关,我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处单设一科级编制派驻京西一楼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2012年5月31日,我校在离退休工作处下设京西一楼综合办公室,职能是管理和协调京西一楼事务,不包括物业,物业系由业委会管理。***的劳务费来源为京西一楼业主的物业费,物业费一部分从离退休老师的工资中代扣,去世离退休老师的子女继承京西一楼的,其以现金方式缴纳物业费,均不来自我单位。***的工作受京西一楼业主委员会管理,招聘和辞退均是业主委员会决定的。因为京西一楼业主认为***的保洁工作不到位,所以联名要求京西一楼综合办公室将***辞退。***在职期间不存在加班。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结果。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京西一楼为矿业大学为离退休教职工安排的居住楼。***于2007年8月1日开始在京西一楼从事垃圾清运、楼道清洁的工作,按月领取报酬。2018年4月25日,京西一楼综合办公室向***出具了辞退通知书,载明:***从2007年9月来中国矿业大学京西一楼从事物业工作(保洁员)。2018年4月30日终止与京西一楼综合办公室劳务关系。落款处盖有“中国矿业大学离退休工作处京西一楼综合办公室”字样的印章。经核实,***离岗前的月收入为2500元。
后***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矿业大学存在劳动关系,矿业大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仲裁委于2018年10月15日出具京海劳人仲字[2018]第1307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驳回***的仲裁请求。矿业大学认可仲裁裁决结果,***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法院。
庭审中,***主张其自2007年8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与矿业大学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1、2007年至2018年部分工资发放明细复印件,均有***签字。表格抬头显示为“京西一楼临时工工资表”、“京西一楼临时工劳务费”、“劳务费发放表”;其上先后分别有*进川、***、任文保等人签字。
2、***女士工资资料汇总说明,系手写资料,下方加盖“中国矿业大学离退休工作处京西一楼综合办公室”的印章。
3、银行卡交易明细,其上显示2016年12月1日、2016年9月18日、2016年9月2日及2016年7月13日,矿业大学分别向***转账支付1760元、200元、1760元及1760元。
4、***的证人证言。***出庭接受质询,称其退休后于2014年1月20日至2017年11月底期间在京西一楼从事物业维修工作,京西一楼物业招聘并安排其工作,***系其同事,周末存在加班。
矿业大学对上述证据1-3的真实性认可,主张按月发放的系劳务费,对***证言中其受京西一楼物业招聘管理的陈述认可,其余不认可。同时,矿业大学主张与***不存在劳动关系,矿业大学确实派员协助京西一楼业委会的工作,***实际受京西一楼业委会管理,业委会决定招聘及辞退***、***的劳务费来自于京西一楼业主的物业费。为证明其主张,矿业大学提交如下证据:
1、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劳务费发放表;
2、京西一楼业主的多份书面证言,其中大部分人在仲裁委出庭接受了质询。证言显示业主对***的工作态度工作内容不满意、占用上班时间收集废品,要求京西一楼将其辞退。
3、证人魏某出庭作证,魏某称其系矿业大学退休干部,担任京西一楼业委会主任。因京西一楼业主均为矿业大学离退休老干部,矿业大学先后派*进川、***、任文保等人协助业委会管理京西一楼物业。***为京西一楼全体业主服务,其劳务费来源于全体业主的物业费,因业主投诉**荣做小时工、收废品等,故业委会决定辞退***,并由京西一楼办公室通知。京西一楼业主曾经向矿业大学申请过3万元补助做物业费,因矿业大学无法支出现金,故在业委会要求下替业委会给***等人转账支付过劳务费。
***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不认可其他证据。经询,***认可其经*进川、魏某及***共同面试后开始工作,魏某、***分别担任京西一楼业委会的主任和副主任,***的工作同时受京西一楼业委会、京西一楼综合办公室人员***、***、任文保等人的安排管理。
另外,***主张其全年午休每天均上班,矿业大学应支付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为此,***提交了如下证据:1、***与任文保的谈话录音,录音中显示***询问任文保每个星期天过年过节是否均未休息,任文保称其承认***在星期六、星期天,节假日都倒垃圾都去工作了,在***要求任文保出具证明时,任文保多次强调需要业主委员会具体讨论。2、保洁员工作安排,系在墙上悬挂的内容,其上载明保洁员的工作内容。矿业大学对录音及保洁员工作安排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主张根据保洁员工作安排的内容,***每天完成这些工作只需2个小时。经询,***自认其入职时清楚每天都要工作,其在职期间从未主张过加班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与矿业大学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本院已查明的事实可知,首先,从入职方式来说,魏某和***分别系京西一楼业委会主任、副主任,二者与矿业大学不存在劳动关系,***虽系矿业大学指派,但其受业委会的委托协助业委会对***进行管理,据此,***经魏某、***、*进川招聘从事京西一楼的保洁工作,其与矿业大学之间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直接合意。其次,从人身隶属关系来看,***并不受矿业大学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京西一楼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进川、***、任文保系受业委会委托对***进行管理、接受业委会指令对***作出辞退处理,***提供的京西一楼保洁的工作亦不属于矿业大学业务的组成部分,***与矿业大学之间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再次,根据***的陈述,其工作期间全年无休,而工资发放明细汇总表的绝大部分表述为“劳务费”,***按月签字确认,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均未提出过异议,亦不符合一般常理。综上,***与矿业大学之间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故对***要求确认与矿业大学2007年8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要求矿业大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其中5元已交纳,剩余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龚莉婷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