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鑫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温州市鹿城新兴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中鑫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浙温执民字第117-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飞霞南路439号,组织机构代码70432642-0。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新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鹿城轻工产业园区盛发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14513515-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中鑫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黎明西路29弄6号机械大厦三层301-307、309-323室,组织机构代码77310417-8。
法定代表人:黄国庆。
被执行人:寿加龄,男,194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执行人:寿加庆,男,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女,195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寿振江,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寿甜甜,女,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厉兰香,女,192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温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新兴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中鑫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寿加龄、寿加庆、***、寿振江、寿甜甜、厉兰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金额54489078.32元。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送达被执行人财产举证通知书,向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新兴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中鑫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寿加龄、寿加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各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发现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新兴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中鑫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寿加龄、寿加庆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新兴实业有限公司在浙江平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300万股股份,已被平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温平商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确认****所有。根据本案判决,被执行人***、寿振江、寿甜甜、厉兰香应在继承寿加定的遗产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没有证据证明上述被执行人有继承寿加定的可供执行的遗产。因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浙温执民字第11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官昌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