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温鹿执民字第2311-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新兴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中鑫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国庆。
被执行人寿加龄。
被执行人寿加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寿振江。
被执行人寿甜甜。
被执行人厉兰香。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新兴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中鑫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寿加龄、寿加庆、***、寿振江、寿甜甜、厉兰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较大数额的存款,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江滨西路丽都大厦906室(所有权证号:407029,建筑面积:188.78平方米)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设置抵押。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7月1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垫款本金8915419.2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其价值可能尚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23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徐鹏
审判员苏惺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