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403执1351号
申请执行人:淮南舜泉园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749892381。
法定代表人:朱炀,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7)皖0403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7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淮南舜泉园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自2018年7月3日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对被执行人**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依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和财产报告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016199元,尚欠3016199元未执行,本案执行费32562元未收取。因被执行人目前查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卢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