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舜泉园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淮南舜泉园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浙江国建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403民初1391号
原告:淮南舜泉园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749892381。
法定代表人:朱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浙江国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4984802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南舜泉园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浙江国建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1日立案。
淮南舜泉园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嘉兴市东方普罗旺斯内河道外驳岸工程系原告分包给嘉兴市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浙江国建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项目,该公司指派被告向***借款180万元人民币并约定了利息。后,*长发起诉**和原告,经嘉兴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原告与**共同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2016年7月26日,嘉兴市秀洲区法院对原告强制执行,从原告账户划扣2985515元。2012年6月26日,**出具《关于和***之间债务的说明》,说明其与*长发之间的债务与原告无关。2016年6月12日,**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其将就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4民终649号民事判决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但并未实际履行。同时,由于**为浙江国建建设有限公司(嘉兴市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派驻嘉兴东方普罗旺斯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其行为系职务行为,因此浙江国建建设有限公司亦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浙江国建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浙江国建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浙江嘉兴市××区,因此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同时,因本案追偿权纠纷产生的缘由是蒋长发、淮南舜泉园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该民间借贷纠纷经嘉兴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对案情更加了解,因此本案移送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案件审理和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于2016年6月12日出具的《承诺书》第4条中明确约定,如**无法履行协议(即承诺书),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淮南舜泉园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承诺可以视为双方就管辖问题进行了书面约定,选择由原告所在地的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管辖,且该约定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据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浙江国建建设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国建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申恩国
人民陪审员崔英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杨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