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舜泉园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长发、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4民终16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发,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匠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国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鹏、***,浙江嘉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舜泉园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朱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东方蓝海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金华、***,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发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国建建设有限公司、淮南舜泉园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东方蓝海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2016)浙0402民初6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发于2017年9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长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蒋长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434元,减半收取计12717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谭灿
审判员***
审判员倪勤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