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舜泉园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国建建设有限公司、淮南舜泉园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4民辖终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国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南舜泉园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朱炀,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培,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上诉人浙江国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南舜泉园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7)皖0403民初13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浙江国建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追偿权纠纷,不是合同纠纷,原审裁定按合同纠纷审查确定本案管辖法院,但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就本案所涉纠纷签订合同或达成书面管辖协议,故原审裁定援引**出具的承诺书确定本案管辖法院,与事实不符。如果按追偿权审理本案,被告仅为**,上诉人不是本案被告;如果按合同纠纷审理,上诉人未和本案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上诉人认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追偿权纠纷产生的缘由是民间借贷纠纷,该民间借贷纠纷已在嘉兴市法院审理终结,上诉人认为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理更符合两便原则。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属合同纠纷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于2016年6月12日出具承诺书,约定“本人如无法履行本协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淮南舜泉园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承诺视为**与淮南舜泉园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问题进行了书面约定,且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根
审判员***
审判员魏玲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