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舜泉园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淮南市百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淮南舜泉园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市重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406民初2665-1号
原告:淮南市百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潘集政府新区对面),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85326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舜泉园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区洞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749892381(1-1)。
法定代表人:朱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鲁培,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淮南市重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架河乡原计生办二楼,办公地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绿城花园小区2幢东单元19楼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7588780XT。
法定代表人:*又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军,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3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代理人:***,女,1962年10月5日出生。
原告淮南市百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南舜泉园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市重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淮南市百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百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淮南舜泉园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市重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百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淮南市百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钱峰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吴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