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08执1325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比其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外羊坊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比其爱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5号33、36、37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比其爱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5号2号楼一层10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新北光大地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5号42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平顶山市。
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与北京比其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比其爱宾馆有限公司、北京比其爱图文设计有限公司、北京新北光大地仪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本院(2018)京0108民初31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的腾退房屋及金钱给付义务。北京新北光大地仪器有限公司向本院说明在判决书生效前即已履行房屋腾退义务,其余被执行人均未自动履行。2019年10月16日,本院依法张贴腾房公告,督促被执行人于五日内自动履行腾房义务,但被执行人亦未自动履行。后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及11月7日依法对涉案房屋强制腾退并交付申请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比其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比其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北京比其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