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柏申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景丰物业管理合作公司与上海柏申建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0民初21182号
原告:上海景丰物业管理合作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高沪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全红,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柏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杨伟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景丰物业管理合作公司诉被告上海柏申建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陈稷
审判员孔玲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玉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