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0民初20857号
原告:上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杨伟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钱永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男。
原告上海**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上海**建筑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判员 龚立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寅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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