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物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4民初13631号之一
原告:江苏物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石门坎南街2号。
法定代表人:陈寅,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维荣,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新宇,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磊花路口。
法定代表人:付景林。
原告江苏物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物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物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物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48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9480.5元,由原告江苏物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常 乐
人民陪审员  杨凤兰
人民陪审员  姚彩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  夏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