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北京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京0102行审179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

法定代表人武晓蓉,主任。

委托代理人娄珊,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干部。

委托代理人崔琰,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干部。

被执行人北京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双泉堡125号院60号楼201-206

法定代表人于庆洲,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社稽限字[2019]094号,以下简称094号《通知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执行人区社保中心称,其于2019430日作出094号《通知书》并已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该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宋早龙补缴20035月至20097月期间社会保险费共计386994.48元。该单位逾期未按要求补缴。经向该单位开户银行查询其存款账户,银行证明截止到当日账户可用余额为12761.36元,少于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且该单位未按规定提供担保。该单位在我中心向其送达催告书后逾期仍未履行补缴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094号《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北京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在094号《通知书》发生法律效力且经催告后仍未自动履行,现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其申请,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的《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社稽限字[2019]094)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万凌寒
人 民 陪 审 员   孙 
人 民 陪 审 员   满建伟

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