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5621号
原告:***,女,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125号院60号楼201-2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一、 准许***撤回起诉;
二、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13249号仲裁裁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