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京0102行初840号 原告北京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125号院60号楼201—216。 法定代表人于庆洲,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易***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中心干部。 委托代理人**,该中心干部。 原告北京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认为被告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限其补缴行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30日原告签收了被告作出的《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社稽限字[2019]第094号)。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本次诉讼。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原告在明知被告的行政行为后,未在六个月内向本院起诉,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起诉时效,且无正当理由,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本院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北京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茜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