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民终3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罗壮伟,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安徽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为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4民初39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