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504民初3952号
原告:北京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罗壮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安徽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为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表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技术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原告在本院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开海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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