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蚌埠金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蚌埠金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1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禹民二初字第00418号
原告:北京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罗壮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杰,安徽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凌刚,安徽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金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金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2元,减半收取1416元,由原告北京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