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兴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与浙江兴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绍诸商初字第1955-3号
原告:**。
被告:浙江兴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陆国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兴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兴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