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兴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兴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绍诸商初字第2195号
原告:浙江兴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陆国庆、**。
被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兴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兴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兴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20元,依法减半收取4910元,由原告浙江兴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