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交投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浏醴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湘0181民初9612号之三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建设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浏醴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交投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方建设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为“一、判令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44122元及逾期利息;二、判令惠州交投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93742元及逾期利息;三、判令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483759元及逾期利息;四、判令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24198元及逾期利息;五、判令湖南省浏醴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承担共同偿付责任”。2020年7月5日,原告北方建设公司再次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为“一、判令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24198元及逾期利息;二、判令湖南省浏醴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承担共同偿付责任。对于放弃的部分诉讼请求,将另行起诉主张权利”。2020年8月3日,原告北方建设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方建设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42元,减半收取6021元,由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应湘 人民陪审员  吴运年 人民陪审员  苏仕波
书 记 员  张逢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