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交投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浏醴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81民初9606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7343694647。
法定代表人:王亚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省浏醴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689535872R。
法定代表人:谭绍富,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惠州交投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演达路华阳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1959939376。
法定代表人:陈祖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浏醴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惠州××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省浏醴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惠州××路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338万元的冻结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应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逢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