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交投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惠州交投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鞍实业发展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13执恢5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交投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原广东惠州公路建设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鞍实业发展总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惠中法民一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本金9314928元及利息、诉讼费19837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惠州交投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鞍实业发展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明并查封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鞍实业发展总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市××栋莲塘坝山口管理区鲤麻岭地段土地使用权[证号:惠府国用字(93)13021200025号],经本院依法评估,上述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值为17888499元。因被执行人现已进入破产程序,上述土地使用权无法处置。 三、已向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鞍实业发展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展俊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本院已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粤13破26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以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鞍实业发展总公司为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程序,其名下财产依法不能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3执恢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鞍实业发展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惠州交投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文贞 审判员  冯丹宁 审判员  林峥云
法官助理徐春玲 书记员陈铁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