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交投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惠州交投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民辖终314号
上诉人惠州交投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湖南省浏醴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9)湘0181民初9612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惠州交投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原审法院受理本案严重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于2019年10月16日提起本案诉讼,标的额为20006999.6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原审法院受理案件时,应依职权审查本案是否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而根据前述规定,原审法院依法不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根据原审法院核实的情况,上诉人在答辩期已就本案违反级别管辖及地域管辖为由提起管辖权异议,被上诉人将本案诉讼标的额变更为18182177.13元,明显是为规避级别管辖作出的变更。管辖权异议审查属于程序性问题,原审法院应当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审理并确定本案的管辖问题后,再处理被上诉人变更诉讼请求等实体问题。但原审法院无视级别管辖的规定,以被上诉人的诉讼标的额未违反级别管辖规定为由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二、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裁定错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未反映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且事实上,双方并未签订与涉案工程相关的任何合同。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惠州市惠城区,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更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撤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9)湘0181民初9612号之二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本案现有起诉证据材料,惠州交投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系依原审被告湖南省浏醴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而追加的第三人,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的有关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因此,上诉人即原审第三人惠州交投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不予审查。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有误,故应予撤销。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9)湘0181民初9612号之二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坤 审判员 罗 希 审判员 陈文清
法官助理彭松林 书记员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