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浏执字第01800号
申请人浏阳市沙市镇黄花村民委员会,地址浏阳市沙市镇黄花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惠州公路建设总公司,地址惠州市演达路华阳大厦九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浏民初字第02728号,于2013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东惠州公路建设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1145.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