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交投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惠州市逸景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1323民初1174号 原告:惠州市逸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麦地南路麦地南山庄C2栋C104B商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7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被告:惠州市和盛高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26号小区盛丰大厦第6层60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8年2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告:惠州交投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演达路华阳大厦九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惠州市逸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和盛高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惠州交投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24年1月30日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惠州市逸景***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惠州市逸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