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荣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326民初5994号之二 原告:***,男,195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新河中路规划局集资房2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昌(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昌(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建荣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荣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浙江建荣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53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浙江建荣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了平阳县鳌江镇风岩村(赤子坪)“旱改水”提升工程。2019年3月14日,建荣公司将该项目转包给被告***和***。原告系工地上建设工人。2022年6月23日,被告与管理**对等人结算仅认可原告工资5350元。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建荣公司答辩称:对工资无异议,依法裁判。 被告***答辩称:对欠款无异议,但是被告目前资金困难,没有办法支付,想让被告建荣公司先行支付,另外工程还没收尾,要先收尾。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建荣公司承包了平阳县鳌江镇风岩村(赤子坪)“旱改水”提升项目。被告***、***系合伙关系,2019年3月14日,建荣公司与被告***、***签订的《项目部协议书》约定:甲方为建荣公司,乙方为***、***;1.合作范围,乙方负货工程原材料采购、加工制作、现场安装、售后服务保修。乙方对本工程自负盈亏,工程上的任何支出(包括材料款、试验费、人工费、延期误工、质量整改、施安全、现场协调及其他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2.工程名称为平阳县鳌江镇风岩村(赤子坪)“早改水”提升项目;5.1乙方派***、***为乙方驻工地负资人,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5.2施工人员由乙方负货招募,并发放工资。但乙方必须在施工人员进场前将每位人员的姓名、年龄、地址、联系方式等上报甲方备案。原告系案涉工地上建设工人。被告***在《鳌江镇梅源社区顺风村做地项目工资表》中签字确认原告***工资为5350元。被告建荣公司、***对工资金额无异议。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项目部协议书》《鳌江镇梅源社区顺风村做地项目工资表》、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个人,未取得相应资质而与被告建荣公司签订《项目部协议书》,就案涉工程进行转包,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尚欠原告工资5350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535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建荣公司将案涉项目转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被告***、***,被告***、***组织农民工进行施工。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被告建荣公司应对被告***、***需支付原告的工资5350元承担先行清偿责任,被告建荣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依法进行追偿。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缺席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九十一条,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5350元; 二、被告浙江建荣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先行清偿责任;被告浙江建荣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于判决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