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大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厦门红相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测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73民初2040号
原告:上海大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余月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红相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杨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延喜,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昊明,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大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红相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310101219.6、名称“基于无线传输的大型地网金属构架分流向量的测试系统”】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大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大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上海大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艳萍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