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中格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厦门红相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民特59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西安中格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中段B2区16号赛高国际5幢1单元11层001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莎,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财务主管。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厦门红相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水仙路33号海光大厦21层E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民,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西安中格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格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厦门红相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5)第1024号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中格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其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中格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西安中格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中格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00元,由中格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熠
审判员罗振中
代理审判员*晶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