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南方东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南方东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汉柏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执199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南方东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和平路239号7006室。
法定代表人:马启龙,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海泰西路18号中南楼205号。
法定代表人:彭海帆,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1民初588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天津南方东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15,082.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技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因已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暂不能进行处置,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1民初5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时,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华杰
审判员  李相彬
审判员  董伟建
(院印)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佰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