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执199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南方东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和平路239号7006室。
法定代表人:马启龙,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海泰西路18号中南楼205号。
法定代表人:彭海帆,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1民初588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天津南方东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15,082.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技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因已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暂不能进行处置,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1民初5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时,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华杰
审判员 李相彬
审判员 董伟建
(院印)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佰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