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执恢99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柯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迟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久久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
法定代表人车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已生效的(2020)陕0116民初90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贷款87349元、诉讼费992元共计88341元,本院于2022年2月以(2021)陕0116执529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案件,对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116执恢9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史永利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