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执5299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柯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迟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久久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
法定代表人车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久久衡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本院(2020)陕0116民初9070号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货款87349元,诉讼费992元,以上共计88341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该案在执行中,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申报无财产可供执行。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钱款,现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相关账户。3、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开户信息,名下无不动产、无房产登记信息。4、通过西咸新区税务局稽查局了解,被执行人曾欠缴税款,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中,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限消费。6、除以上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已经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永利
审判员 苗卫平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奕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