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05民初3893号
原告: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97301-6)。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通天一高德微生物发酵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596950508B)。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天一高德微生物发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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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