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终122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海力创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兴华路6号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2号楼503房。
法定代表人:何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精瑞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107国道旁金裕达工业园(一、二、三)1栋3楼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东聚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黄埔社区南洞东环路升光工业区F栋及F栋旁1栋。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市海力创品牌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精瑞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深圳市东聚标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粵0306民初12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海力创品牌设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尧
审判员*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