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终29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东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吴宁街道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7837045874607。
法定代表人:马肖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水务局,,住所地:东阳市行政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7834718000478。
法定代表人:滕恩良,局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省东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东阳市水务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3民初38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1、撤销东阳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3民初3801号民事裁定;2、裁定指令东阳市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3、本案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因退休待遇产生纠纷,其系基于聘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由此产生的争议仍然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劳动仲裁裁定不予受理,应由东阳市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系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诉请要求被上诉人支付退休补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的范围错误。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两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1月至2017年7月期间的退休工资12326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浙江省东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系事业单位,原告系该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人事争议的受理范围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而本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退休补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的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据此人事争议的受理范围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系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支付退休补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庭会
审 判 员 楼淑馨
审 判 员 高 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唐晓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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