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终30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42年7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人民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东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马肖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启亮,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水务局,,住所地东阳市市政府办公大楼**
负责人:滕恩良,局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省东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东阳市水务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3民初3815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因退休待遇产生的纠纷,其系基于聘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因此产生的争议仍然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劳动仲裁裁定不予受理,应由东阳市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一审法院认为***系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诉请要求被上诉人支付退休补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的范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系人事法律关系,对于因此产生的纠纷为人事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关于人事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劳动仲裁裁定不予受理,故***提起诉讼。然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支持***的上诉请求。
浙江省东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东阳市水务局未作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东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东阳市水务局支付拖欠***2010年1月至2017年7月期间的退休工资47504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由东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东阳市水务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东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系事业单位,***系该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人事争议的受理范围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而本案***诉请要求东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东阳市水务局支付退休补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的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据此人事争议的受理范围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系***诉请被上诉人支付退休补贴,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的范围。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肖闻
审 判 员 胡玲玲
审 判 员 陈旻尔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周慧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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