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浙江省东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终29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东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吴宁街道人民路72号。
法定代表人:马肖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水务局,住所地:东阳市行政中心。
负责人:滕恩良,局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省东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东阳市水务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3民初38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因退休待遇产生的纠纷,其系基于聘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因此产生的争议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应由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浙江省东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东阳市水务局在二审中未作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浙江省东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东阳市水务局支付***2010年1月至2017年7月期间的退休工资71773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为,浙江省东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系事业单位,***系该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人事争议的受理范围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而本案***诉请要求浙江省东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东阳市水务局支付退休补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的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据此人事争议的受理范围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诉请被上诉人支付退休工资,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的范围,一审据此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肖闻
审 判 员 胡玲玲
审 判 员 陈旻尔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汤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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