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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阜裕贸易有限公司、宁波灵勇建设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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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财保1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波阜裕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AG9P945)。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华业街113号3幢225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1811号金融硅谷8号楼2805-2807室。
法定代表人:程永飞,男,该公司执行董事,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东华,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2200910161192。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乙凯,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2201910090287。
被申请人:宁波灵勇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AH32E8C)。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海甸戎村甸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戎灵勇。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波阜裕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灵勇建设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浙0282财保13号民事裁定,裁定在475098.58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宁波灵勇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波阜裕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4日向宁波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我院于2021年6月25日收到宁波仲裁委员会的解除保全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波阜裕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波灵勇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岑央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沈燕钦
代书记员施梦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