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舜衡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贵、宁波舜衡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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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5673号
原告:**贵,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港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舜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四明山镇大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CHXHH1H。
法定代表人:应华归。
原告**贵与被告宁波舜衡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收到110000元赔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撤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判员***
二O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