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12459号之一
原告:慈溪市天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石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56258431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煜,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四明山镇大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CHXHH1H。
法定代表人:应华归,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慈溪市天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慈溪市天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天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70元,保全申请费3090元,合计诉讼费7560元,由原告慈溪市天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