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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天圆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12459号之一 原告:慈溪市天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石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56258431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煜,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四明山镇大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CHXHH1H。 法定代表人:应华归,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慈溪市天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慈溪市天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天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70元,保全申请费3090元,合计诉讼费7560元,由原告慈溪市天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