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东阳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东阳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太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1民初465号
原告:常熟市东阳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27251767R。
法定代表人:薛利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雨,常熟市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艳,常熟市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太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正路8号唯亭科技创业大厦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58984621L。
法定代表人:曹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彩红,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秀,该公司员工。
原告常熟市东阳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太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后原告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东阳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330元,合计1355元,由原告常熟市东阳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婷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春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