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帅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32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0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义安区五松镇鑫宇钢构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706MA2TPHP419,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康居商住楼2栋11号。
法定代表人:史炳华。
被执行人:安徽金帅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5MA2T77880M,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安铜办马鞍社区立新居民组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王凯。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义安区五松镇鑫宇钢构厂、安徽金帅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义安区五松镇鑫宇钢构厂、安徽金帅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