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1026执950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精工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莞温路277号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汝城天行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汝城县卢阳镇滨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精工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汝城天行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城县人民法院(2020)湘1026民初9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汝城天行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精工广告有限公司货款20万元整,由被执行人汝城天行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从2020年10月1日起每月的1号支付5万元给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精工广告有限公司直至清偿完毕为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1026执9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所适用法律条款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