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向天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向天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523执190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京向天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南京向天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51×××2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989.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斌
书记员  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