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向天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融信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向天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102执18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融信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南大道3699号**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向天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111号328室。 法定代表人:梁璟。 申请执行人江西融信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向天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天歌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102民初57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等。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4月11日、12日、5月3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本案已于2022年4月12日、6月22日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如申请执行人申请续冻结,应于冻结到期日前15日书面向本院提交继续冻结的申请,逾期视为不申请续冻结,相关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2.**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现已不在调解书地址居住。 四、2022年6月27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6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102民初57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冯 涛 审判员  夏 雪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